欧盟GPSR欧代是什么?2026亚马逊FBA、海外仓、小包直发的欧盟负责人、标签与清关查验指南
欧盟《通用产品安全法规》(GPSR,第 2023/988 号条例)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适用。中国卖家最常碰到的是第 16 条:面向欧盟消费者的产品,必须有一个设立在欧盟境内、对该产品负责的经营者,否则不得投放市场;这个经营者的名称、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,要标在产品、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上。中文圈把它叫作「欧代」,但按法规,能承担这个角色的不只授权代表一种,由谁来当,取决于你的货怎么进入欧盟。
本文写给发德国、法国的跨境卖家:先讲 GPSR 管哪些货、和 CE 类产品是什么关系,再按 FBA、海外仓、小包直发、B2B 批发几种发货模式拆解谁是欧盟负责人,接着列出产品标签和商品页必须写的信息、海关凭什么暂停放行,以及 2027 年 9 月起新海关法典给报关代理加的责任,最后交代英国的情况。条文以欧盟官方公报和 EUR-Lex 现行文本为准,文中来源均于 2026 年 10 月 6 日核对。
重要提示(2026-10-06):一是执法在收紧。欧盟各国市场监督机关 2026 年 5 月 15 日至 7 月 7 日联合开展第二轮网上抽查,看了 35 个电商平台的 1681 条商品页,制造商、欧盟负责人、产品识别信息三项同时写全的只有 58%;对其中 727 条商品页上写明的「欧盟负责人」逐一发函核查,41% 在 10 天内没有回复、被推定为该商品没有欧盟负责人,最终完全合规的只有 22%。二是德国新版《产品安全法》2026 年 2 月 19 日起施行,产品上缺负责人信息、商品页缺法定信息,都可处最高 1 万欧元罚款。三是欧盟新《海关法典》(第 2026/2108 号条例)2027 年 9 月 21 日起适用,替境外卖家报关的间接代表将被视为进口人,要对货物符合产品安全等规定负责。本文属于合规梳理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要点速览
- 管哪些货:卖给欧盟消费者的非食品消费品,新品、二手、维修和翻新的都算;药品、食品、饲料、活体动植物、古董等不在范围(第 2 条)。
- 欧代是谁:按顺位是欧盟制造商、欧盟进口商、获书面委任的授权代表;三者都没有时,经手该商品的欧盟履约服务商(仓储、打包、贴址、发货中做两项以上)在法律上成为负责人。纯运输和快递不算。
- 小包直发最严:从中国直接寄给欧盟消费者,欧盟境内既没有进口商也没有仓库经手,只能委任授权代表;没有授权代表,就不能向欧盟消费者销售。
- 写在哪里:负责人信息标在产品、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上,只写在报关单上不算;商品页另有一套必填信息(第 19 条)。
- 海关怎么管:申报放行时按风险抽查,缺标识、缺文件可以暂停放行;市场监督机关批准、或 4 个工作日内没有要求继续扣留的,予以放行;认定不合规的拒绝放行,有安全风险的可以销毁,费用由申报放行的人承担。
GPSR 管什么:普通消费品和 CE 类产品两条线
GPSR 适用于投放或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消费品,不论新旧(第 2 条,来源:EUR-Lex 第 2023/988 号条例现行合并文本)。网上销售只要面向欧盟消费者,就视为在欧盟市场上提供(第 4 条)。欧盟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发布的 GPSR 适用指南列出了判断是否「面向欧盟」的几个因素:能否发货到成员国、商品页和下单使用的语言、支付方式、是否使用成员国货币或域名(来源:委员会公告 C/2025/6233)。
玩具、电器、无线设备、电池、个人防护装备、机械等受欧盟协调立法管辖、需要加贴 CE 标志的产品,走的是另一条线:它们的欧盟负责人要求来自《市场监督条例》(第 2019/1020 号)第 4 条,多数品类 2021 年 7 月 16 日起就已适用;GPSR 中包含第 16 条在内的第三章第一节对它们不适用(第 2 条第 1 款),但关于网上销售信息的第 19 条、平台义务的第 22 条和召回规则照样适用。两条线的负责人顺位和职责基本一致,下文的判断方法对两类产品通用。
| 对比项 | 普通消费品(只受 GPSR 管辖) | CE 类产品(协调立法 + 市场监督条例) |
|---|---|---|
| 常见品类 | 儿童护理用品、健身器材、家具等(委员会指南举的例子) | 玩具、低电压电器、无线电设备、电池、个人防护装备、机械等 |
| 欧盟负责人依据 | GPSR 第 16 条(2024-12-13 起) | 市场监督条例第 4 条(多数品类 2021-07-16 起) |
| 负责人信息 | 名称(或注册商号、注册商标)、邮寄地址、电子地址 | 名称(或注册商号、注册商标)及含邮寄地址的联系方式 |
| 商品页信息(GPSR 第 19 条) | 适用 | 适用 |
| 海关暂停放行的对应情形 | 未按规定标识、或有理由认为不合规(市场监督条例第 26 条 (b)(e) 项) | 另有专门一项:负责人名称和联系方式未标注或无法识别(第 26 条 (d) 项) |
带电产品除了 CE 类合规,运输环节还有锂电池的危险品规则,渠道选择见带电产品怎么发欧洲专线。
欧代到底是谁:法规里的四类负责人
GPSR 第 16 条第 1 款直接套用《市场监督条例》第 4 条第 2 款的顺位(来源:EUR-Lex 第 2019/1020 号条例现行合并文本),能当欧盟负责人的只有下面四类,而且都必须设立在欧盟境内:
- 欧盟制造商:在欧盟设立、以自己名义或商标销售产品的制造商。
- 欧盟进口商:制造商不在欧盟时,把第三国产品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欧盟主体。
- 授权代表:获得制造商书面委任、负责履行负责人职责的欧盟主体,也就是狭义的「欧代」。
- 履约服务商:以上三者都没有时,经手该商品的欧盟履约服务商。
先确认一点:以自己品牌销售的卖家,即使不自己生产,按定义也是「制造商」(第 3 条第 8 项)。风险分析、技术文件和委任授权代表,都是你自己的事,不是工厂的事。
「履约服务商」指不拥有货物所有权、提供仓储、打包、贴址、发货四项中至少两项的经营者,邮政、包裹递送和其他货运服务不算(GPSR 第 3 条第 12 项)。委员会的 GPSR 指南写得很直接:平台对自己提供仓储和打包的商品,就是履约服务商;履约服务商可能「自动」成为欧盟负责人,应先核实,并确认自己有能力履职。另一份关于第 4 条的指南补充了一点:履约服务商和制造商之间没有天然的联系,需要先与客户做好安排、拿到所需文件,才能履行负责人的职责(来源:委员会公告 2021/C 100/01)。
负责人的职责不止「挂一个地址」。按第 16 条第 2 款、市场监督条例第 4 条第 3 款和委员会指南第 3.2 节,负责人要:核实制造商已编好技术文件,监管机关要求时能够提供;有理由认为产品有风险时通知监管机关;配合整改和召回;视风险定期核查产品与技术文件一致、标识和说明书齐全,并能拿出核查记录;知悉事故时,通过欧盟「安全商业门户」(Safety Business Gateway)向事故发生国的主管机关报告。
所以,便宜的「挂名欧代」靠不住。2026 年第二轮抽查中,监管机关向 727 条商品页写明的负责人发函,要求 10 天内确认身份:297 份没有按时回复,被推定为该商品没有欧盟负责人;按时回复的 430 份中,有 199 份否认自己是该商品的负责人;确认身份的,还有约两成没能确认产品上印了自己的联系方式、近三成拿不出核查记录。最终完全合规的只有 22%,监管机关已经或准备对 143 起采取措施,包括要求下架商品页、将产品撤出市场和启动行政处罚。抽查还发现 149 条商品页的负责人信息「不清楚」:写了好几个负责人、把欧盟境外的公司写成欧盟负责人,或只写了欧盟制造商、却看不出它是不是负责人(来源:欧盟 2026 年产品安全抽查结果摘要)。设在中国大陆、香港或英国的公司,都不能当欧盟负责人。
按发货模式判断:你的货谁来当欧盟负责人
同一个卖家,不同渠道的答案可能不同。下表按委员会第 4 条指南的判断步骤,对应跨境卖家常见的六种发货模式:
| 发货模式 | 欧盟境内谁能当负责人 | 关键风险 | 建议做法 |
|---|---|---|---|
| 国内直发小包或快递,直接寄给欧盟消费者 | 只有书面委任的授权代表:欧盟境内既没有进口商,也没有仓库经手 | 委员会第 4 条指南:制造商没有委任授权代表的,产品不能向欧盟终端用户销售 | 先签授权代表,再上架、再发货 |
| 亚马逊 FBA:头程整批进欧盟仓,平台仓配 | 有授权代表时是授权代表;没有授权代表、也没有欧盟进口商时,处理该商品的履约服务商在法律上成为负责人 | 履约服务商和制造商没有天然联系,官方指南要求它先和客户做好安排、拿到文件;不要指望仓库替你兜底 | 自己委任授权代表,信息印在产品或销售包装上 |
| 海外仓一件代发 | 同 FBA:海外仓提供仓储、打包、发货,属于履约服务商 | 同上;海外仓作为经营者,还要配合监管、发现问题时通报 | 同上;入仓前核对标签和说明书语言 |
| 卖给欧盟批发商或零售商(B2B) | 把货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欧盟进口商 | 进口商要在产品上加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,且不得遮挡制造商信息(第 11 条第 3 款) | 合同写明谁是负责人、谁保存技术文件 10 年 |
| 在欧盟设了公司,以该公司名义进口和销售 | 该欧盟公司作为进口商即可承担 | 进口商义务全套适用:技术文件留存 10 年、投诉登记、事故通报 | 确认公司有人能在监管机关要求的时限内答复 |
| 专线头程或货代只做运输和报关(含双清包税) | 纯运输不属于履约服务商;进口商也不一定是运货的人,可以是物流服务所服务的那一方 | 海关拒绝放行并决定销毁时,费用由申报放行的人承担;2027-09-21 起间接代表被视为进口人(见下文) | 不要把「货代代办欧代」当作默认服务,签约前确认负责人是谁 |
表中「进口商不一定是运货的人」出自委员会《蓝皮指南》(来源:委员会公告 2022/C 247/01)。反过来,如果货代在欧洲还替你做仓储、打包、发货,满足「四项中两项」,就可能被认定为履约服务商,具体以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准。
FBA 和海外仓发给消费者的包裹,通常由仓库重新打包,头程外箱上的信息到不了消费者手里。法规虽然允许负责人信息标在「包裹」上——第 4 条指南把它解释为便于搬运和运输的包装——但对这两种模式,稳妥的做法还是印在产品或销售包装上。海外仓模式的头程、清关与尾程衔接,见欧洲海外仓一件代发怎么做。
产品和商品页上必须写什么
GPSR 的标识义务分散在几个条款里,下表按信息项归拢(条款均指 GPSR,另注明的除外):
| 信息项 | 谁负责 | 放在哪里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---|
| 制造商名称(或注册商号、注册商标)、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;联系点不同的另行写明 | 制造商 | 产品上;放不下时才改放包装或随附文件 | 第 9 条第 6 款 |
| 型号、批号或序列号等识别要素(指南举例:条形码) | 制造商 | 产品上、消费者容易看到;尺寸或性质不允许时放包装或随附文件 | 第 9 条第 5 款 |
| 欧盟进口商名称和地址(有进口商时) | 进口商 | 产品上,不行再放包装或随附文件;加贴标签不得遮挡制造商信息 | 第 11 条第 3 款 |
| 欧盟负责人名称、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 | 负责人 | 产品、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;只写在电子报关单上不算 | 第 16 条第 3 款;第 4 条指南 |
| 使用说明和安全信息 | 制造商、进口商 | 随附产品,用销售国消费者易懂的语言:德国须德语,法国须法语;无需说明即可安全使用的产品除外 | 第 9 条第 7 款、第 11 条第 4 款;德国《产品安全法》第 6 条;法国 Toubon 法第 2 条 |
| 商品页:制造商信息、欧盟负责人信息、产品图片与型号等识别信息、警示和安全信息 | 在线销售的经营者;平台须提供填写栏位并在页面展示 | 商品页上清晰可见 | 第 19 条、第 22 条第 9 款 |
三点容易做错。第一,制造商和进口商信息原则上放在产品上:委员会 GPSR 指南写明,只有产品尺寸才能成为把信息挪到包装或随附文件的理由,美观之类的考虑不行;负责人信息法规允许的位置更宽,但同样要让消费者容易看到。第二,「电子地址」可以是电子邮箱,或网站上能直接联系到你的专门栏目,只放一个网站首页不够。第三,语言按销售国的规定:德国《产品安全法》第 6 条要求 GPSR 规定的使用说明、安全信息以及商品页上的警示用德语(来源:德国联邦司法部法律数据库 ProdSG);法国 1994 年 Toubon 法第 2 条要求商品的名称、介绍、使用说明和保修说明使用法语,进口商品和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同样适用(来源:法国文化部:保障法语的使用)。
2024 年 12 月 13 日之前已经投放市场、且符合原《通用产品安全指令》的产品,可以继续销售,新的标识要求对它们不适用;「投放市场」按每一件产品单独判断(第 51 条及委员会指南)。
清关环节:海关凭什么暂停放行
产品合规不只在上架后被查。《市场监督条例》第 25 至 28 条适用于所有受欧盟法律管辖的产品,GPSR 产品也在内(第 2 条第 2 款)。货物申报放行自由流通时,流程是这样的:
- 按风险抽查:海关或成员国指定的机关在放行前做风险分析和抽查(第 25 条第 3 款)。
- 暂停放行:发现以下任一情形即暂停——缺少法律要求的随附文件或文件真实性、完整性存疑;产品没有按规定标识;CE 等标志被虚假或误导性加贴;CE 类产品的欧盟负责人名称和联系方式没有标注或无法识别;其他理由认为产品不合规或有严重风险(第 26 条第 1 款)。
- 4 个工作日:暂停后,市场监督机关批准放行,或 4 个工作日内没有要求继续暂停,且其他放行手续齐全的,予以放行;放行不等于认定产品合规(第 27 条)。
- 拒绝放行:认定产品不合规或有严重风险的,禁止投放市场,并在海关数据系统中(必要时也在随货商业发票等单证上)加注「Product not in conformity — release for free circulation not authorised — Regulation (EU) 2019/1020」,有严重风险的则注明为危险产品(第 28 条第 1、2 款)。
- 销毁:对终端用户健康安全有风险的产品,可以销毁或使其无法使用,费用由申报放行自由流通的人承担(第 28 条第 4 款)。
最后一步对清关模式的选择有直接影响:双清包税渠道里,报关单上的申报人通常是清关公司,按这一条,销毁费用由它承担;签约时值得问清这笔风险最终怎么分担。报关单上的申报人到底是谁、货物归属怎么认定,见亚马逊欧盟 FBA 要 MRN 和 EORI 怎么办;两种清关模式的完整对比见双清包税和自税清关有什么区别。装箱前把标签、说明书语言和负责人信息核对完,是成本最低的预防;清关常规单证见清关资料页。
2027 年 9 月起:报关代理要对产品合规负责
欧盟新《海关法典》(第 2026/2108 号条例)2026 年 9 月 19 日在官方公报公布、次日生效,2027 年 9 月 21 日起整体适用(第 287 条,来源:EUR-Lex 第 2026/2108 号条例)。和产品安全直接相关的有三条:
- 进口人要管合规:第 27 条第 2 款要求进口人确保进入欧盟关境的货物符合「海关执行的其他相关法规」,并提供和保存合规记录;第 5 条第 3 项把这类法规界定为海关参与执行的非海关法规,立法理由第 5 条列举的非财政要求,第一项就是安全。
- 间接代表被视为进口人:第 33 条规定,以自己名义、代表欧盟境外进口人报关的间接代表,在第 27 条第 2 款的义务上被视为进口人;代表欧盟境内进口人的,与进口人承担连带责任。第 27 条第 3 款要求进口人设在欧盟,境外进口人可以通过欧盟境内的间接代表满足这一条件。
- 远程销售另有安排:从境外直接卖给欧盟消费者的货,「进口人」是供货方或撮合交易的平台(第 5 条第 13、14 项);能为这类货物办理放行的报关代表,须具备 AEO(海关简化)或新设的「Trust and Check」资质(第 33 条第 7 款);2028 年 7 月 1 日起,这类进口人须通过欧盟海关数据中心提交数据(第 285 条)。
换句话说,2027 年 9 月 21 日以后,没有欧盟公司的卖家,无论走双清包税还是自税清关,替你报关的那一方都要在海关面前对货物的产品合规负责,双清渠道承担的合规责任会加重。这和 GPSR 的欧盟负责人是两套法律身份,但核查的是同一批标签和文件。远程销售在税费层面的变化(低值货件临时关税、统一处理费)见欧盟 150 欧元免税取消后怎么报关。
执法在收紧:2025 年警报创新高,2026 年抽查盯上欧代
欧盟危险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 Safety Gate 2025 年共发出 4671 条警报,比 2024 年增加 13%,是 2003 年系统启用以来的最高值;各国采取的后续措施 5794 项,增加 35%,包括撤出市场、召回、在边境拦截和责令平台下架商品页。警报最多的品类是化妆品(36%)、玩具(16%)和电器(11%)(来源:欧盟委员会 2026-03-09 新闻、新闻稿 IP/26/537)。按年报的原产地数据,4671 条中原产地为中国的 2006 条,约占 43%(来源:Safety Gate 2025 年报)。
GPSR 新设的「网上抽查」(第 32 条)已经做了两轮。2026 年这一轮所有成员国都参加,查的是儿童护理用品和健身器材,AliExpress、Amazon、Shein、Temu、Zalando 五个超大型平台占被查商品页的 78%。与 2025 年第一轮相比:
| 检查项 | 2025 年第一轮 | 2026 年第二轮 |
|---|---|---|
| 平台在 Safety Gate 门户注册并登记联络点 | 53% | 91%(35 个平台中 32 个) |
| 商品页制造商信息完整 | 52% | 81% |
| 商品页欧盟负责人信息完整 | 68% | 82%(超大型平台 88%,其他平台 63%) |
| 商品页产品识别信息完整 | — | 69% |
| 上述三项同时完整 | — | 58% |
| 监管机关向平台发出的指令 | — | 560 份;已下架的 401 条中有 49 条重新上架 |
商品页写得越来越全,监管的重心随之移到「写上去的负责人是不是真的在履职」。成员国层面也在补罚则:德国 2026 年 2 月 19 日起施行的《产品安全法》修订版(联邦法律公报 2026 年第一部分第 29 号,来源:德国联邦法律公报),把违反 GPSR 的多项行为列为行政违法行为:经营者没有按规定标注负责人信息、商品页缺少第 19 条信息等,可处最高 1 万欧元罚款;不采取纠正措施等情形最高 10 万欧元(第 28 条);其中不采取纠正措施等行为若故意屡犯,或因此危及他人生命健康,可处最高 1 年监禁或罚金(第 29 条)。欧盟委员会 3 月还表示,将在年内提出《欧洲产品法》,更新市场监督和产品合规规则。
欧代、EPR 授权代表、税务代表、报关代理:别混为一谈
卖家常把几种「代表」混在一起,以为签了一份就全齐了。它们的法律依据和职责完全不同:
| 角色 | 法律依据 | 管什么 | 站内详解 |
|---|---|---|---|
| GPSR 欧盟负责人(欧代) | GPSR 第 16 条;CE 类产品为市场监督条例第 4 条 | 产品安全:技术文件、配合监管、事故通报 | 本文 |
| EPR 授权代表 | 包装法规 PPWR(第 2025/40 号条例)及各国生产者延伸责任规定 | 包装等回收注册、数据申报 | 欧洲 EPR 怎么注册 |
| 税务代表 | 各国增值税法,如法国税法第 289 A 条 | 增值税申报和缴纳;中国主体在法国注册 VAT 必须委任,德国不强制 | 英国德国法国 VAT 号怎么申请 |
| 报关间接代表 | 现行《联盟海关法典》第 18 条;新法典第 33 条 | 以自己名义替你报关、承担海关债务;2027-09-21 起还要对货物合规负责 | 双清包税和自税清关的区别 |
| EUDR 授权代表 | 零毁林法规(第 2023/1115 号条例) | 替经营者提交尽职调查声明,合规责任仍在经营者 | 欧盟零毁林法规 EUDR 是什么 |
同一家服务商可以同时接几份委托,但要分别签署,并逐项确认它满足各自法规的条件。
英国怎么办: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两套规则
大不列颠(英格兰、苏格兰、威尔士)不适用欧盟 GPSR,继续适用英国 2005 年《通用产品安全条例》;北爱尔兰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改为适用欧盟 GPSR(来源:GOV.UK 产品安全与标准办公室)。英国政府 2026 年 3 月 31 日就新的产品安全框架发起咨询(6 月 23 日截止),提出把网上平台纳入监管、境外卖家远程销售且英国境内没有制造商、授权代表和进口商时由报价方承担生产者义务,并表示只考虑对部分高风险产品要求英国境内的负责人,而不是对所有产品一刀切;截至 10 月 6 日,咨询页面仍显示「正在分析反馈」(来源:GOV.UK 咨询页)。
需要 UKCA 或 CE 标志的产品(玩具、电器等)卖到大不列颠,制造商和设在英国的进口商须在产品上标注名称(或注册商号、注册商标)和邮寄地址(来源:GOV.UK:在大不列颠投放 UKCA 或 CE 标志产品)。发英国的清关与递延口径见英国专线。
发货前自查清单
- 分清产品走哪条线:只受 GPSR 管辖的普通消费品,还是需要 CE 标志的产品;后者先把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备齐。
- 按渠道确定负责人:小包直发必须有授权代表;FBA 和海外仓也应自己委任,不要依赖履约服务商兜底;卖给欧盟进口商的,在合同里写明。
- 核实负责人在履职:确认对方在欧盟设立、书面委任已签、手里有技术文件,能及时答复监管机关的问询(2026 年抽查给的期限是 10 天)。
- 印好标签:制造商信息、型号或批号、负责人名称及邮寄和电子地址,原则上放在产品上;说明书和安全信息备好德语、法语版本。
- 同步商品页:第 19 条四项信息在每个销售站点的商品页上逐一核对,负责人只写一个、写清楚。
- 和货代对齐:确认报关单上的申报人是谁、被海关暂停或拒绝放行时费用和责任怎么分,2027 年 9 月以后合同条款要相应更新。
需要核对某条线路报关单上的申报人,或确认头程装箱与产品标签怎么配合的,可以联系谨葵国际物流(support@jinkuiconnect.com)。发德国、法国的时效和清关方案见德国专线和法国专线。
常见问题速答
欧代和 EPR 授权代表、税务代表是一回事吗?
不是。GPSR 欧盟负责人管产品安全(第 16 条),EPR 授权代表管包装等回收注册和申报,税务代表管增值税申报和缴纳,报关间接代表管报关和海关债务,法律依据、职责和委托书都不同。同一家服务商可以同时接几份委托,但要分别签署,并确认它满足每项法规的条件;把一份「欧代」合同当成全部合规凭证,是常见误区。
欧代信息只写在商品页或报关单上,行不行?
不行。GPSR 第 16 条第 3 款要求负责人的名称、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标在产品、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上;委员会关于市场监督条例第 4 条的指南写明,只写在电子报关单上不算,因为报关单不随货走。商品页上的负责人信息是第 19 条的另一项义务,两处都要有。走 FBA 和海外仓的,建议印在产品或销售包装上。
发英国站需要欧代或英代吗?
卖到大不列颠目前适用英国 2005 年《通用产品安全条例》,没有对所有产品统一要求英国境内负责人;英国政府 2026 年的咨询提出只对部分高风险产品考虑设这一要求,截至 10 月 6 日结果尚未公布。需要 UKCA 或 CE 标志的产品,制造商和英国进口商须在产品上标注名称和邮寄地址。北爱尔兰适用欧盟 GPSR,按欧盟规则处理。